台中江姓國中老師被資遣,她不服提再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記者游振昇/攝影 分享 facebook 台中市一名國中女老師被學校評審委員會,以其工作質量未達教學基準、現職工作不適任等情事,決議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資遣,老師不服申訴,提行政訟訴又提再審,都被法院駁回,還可上訴。判決指出,這名女老師被學校資遣後不服,向台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都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她提再審仍被駁回,可再上訴。這所國中認定女老師屬教師法第15條後段規定之現職不適任教師,予以資遣,校方指出,民國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9月24日前,女老師任課班級的家長,陸續打電話向校長反應她教學不力,學生或家長並透過聯絡簿向各班導師反應原告上課狀況不佳;也有導師向教務處及輔導室反應,女老師在親師座談會後接到輔導室及教務處有關學生及家長意見函文後,在課堂中罵學生,導師及家長擔心學生被報復。有次全校親師座談會,會中家長在學校活動中心向校長及輔導主任當面反應,女老師教學狀況不佳,影響學生學習,上課常常呆立停頓不語,請校方處理,輔導室彙整親師座談會和家長意見發函 請女老師提出說明,她未提出,直接在班上問學生。女老師在法庭上說,自己並無上課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她堅稱校方捏造事實,原確定判決也對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因此提再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女老師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已逾法定期間,不合法,她對前再審判決主張事由部分,顯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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